儀規

一、聖禮

1聖餐禮
依據經訓定期舉行聖餐禮以紀念主十架流血捨命,並儆醒候主再來。
2水浸禮
凡已真實悔改,相信主耶穌基督是靈魂的救主,應按經訓施行浸禮。(羅六:1~10)

 

二、聖職

1.牧師:擔任傳道至少三年以上,經推薦及審核手續正式按立者得任牧師職,施行聖禮及主持婚禮或喪禮。
2.傳道:要求擔任助理傳道至少一年以上者,經審核通過,方得擔任傳道。
3.長老:與牧師同工,按聖經的原則,協助管理地方召會事務。
4.執事:職責要求與長老相同。(神召會普採執事制,按教會需要分任書記、司庫、會計、總務、靈修等事工)。